
文|燕南晓生,作者投稿
近些年,随着生成式AI技术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人开始使用AI进行辅助写作。但与部分写作者的热烈追捧相反,作为受众的读者普遍表现出对AI写作的强烈反感,媒体出版的相关从业者亦以抵触居多。今年6月,《文艺研究》编辑部出台了一则《关于规范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是国内对此较早做出反应的学术期刊。该声明明确反对使用AI生成论文的主体框架、核心观点、段落乃至全文等,但在提交所有AI使用记录的前提下允许使用AI做文件检索和润色等细部调整,并做出如有违反5年内不再接受投稿的严厉规定。
这一声明本身并没有激起太大水花,然而徐贲先生针对其所写的回应信《关于规范使用人工智能工具:致<文艺研究>编辑部的一封信》公开发表之后引发了学界人士较大关注。在该文中,徐贲先生表示“最初甚至有些不敢相信;而在认真阅读之后,则不免感到遗憾、痛心与惋惜”。他在认可《声明》中部分表述(坚持人的责任主体性、禁止伪造文献数据、禁止洗稿)合理的前提下,但认为其他核心规定模糊、难以执行并且有违创作原理。此后,徐贲先生更是短期内连续发表了多篇为AI写作正名的长文,并且得到不少学术公号和学界人士的赞同转发。
徐贲先生是我极为敬重的学者,我自身学习启蒙过程中也受益于徐老师良多,坦白说,看到徐老师的文章时我的第一个反应也是“最初甚至有些不敢相信;而在认真阅读之后,则不免感到遗憾、痛心与惋惜”。我很理解在当前舆论氛围下,拥抱新技术被视为“进步”,对其进行伦理反思则容易被视为落后保守的卢德分子。但即使如此,这样一种原本应该引发更多争议的观点,也许因为出自广受敬重的徐老师之口,始终没有看到一篇提出异议的文章,俨然有成为国内学界共识之势,还是令人不安。虽然我只是一介无名小卒,人微言轻,也想就这一问题做一个迟来的回应,并与徐贲先生商榷。
与徐贲先生将人工智能参与知识生产视为不可逆之举相反,我认为对这一技术的历史定位尚在探讨中,绝非已有定论。我们人类易犯的一大错误就在于路径依赖。一提AI就将其与工业革命相提并论,这其实是未曾深入考虑二者差异的思考懈怠。AI到底是与工业革命一样能产生颠覆性改变的技术革命,还是如《三体》中寓言式提到的锁死人类科技发展水平的“智子”一样,对人类的创造力和思考力的发展造成封锁乃至退化式的影响,都还是未知数。
在我看来,当前所谓AI革命与工业革命最本质的差异在于,工业革命期间的各类科技发明实际上是让人类能够利用、使用此前未能发现和使用的自然力,极大地强化了人类改造外部世界的能力,从而让人类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而当前建立在统计学原理、大语言模型基础上的AI却不存在这样的“创新”,因为AI的语言生成是基于既有数据的概率,它断然无法无中生有创造出新的思路、新的想法,因此尽管在执行性的操作环节能减少人工,但在人类的创造力和思考力发展方面并无助益,其作用更类似于“帮助健康人走路,直到他们无法独立行走”。在这一意义上,AI于人的智识发展的意义而言更接近《三体》中的“智子”,而非工业革命。
在人类当前的案头工作范畴中,AI对一些机械重复的劳动以及大卫·格雷伯所谓“狗屁工作”(应付形式主义任务但实际上毫无意义)的处理上确实有一定助益,但在真正需要创造力、思考力的智识工作中,却弊大于利。比如,在基础的学术训练上,AI给初学者一个错觉,仿佛已经跳跃性地掌握了知识,但这种跳跃没有任何“肌肉”训练的积累,因此也无法长出真正结实的“筋骨”。即使能提交出一份看似逻辑通畅、知识点堆砌、长篇累牍的论文,其本质也只是一种浮沫式的文字游戏甚至文字垃圾,无法将前人的知识真正化为自身的血肉,也无法发展出自己的独创性。不得不承认,在当前畸形的学术考核压力下,很多人为了评职称发论文生产出的也不过是大量文字垃圾而已,但这是学术圈应该改变的弊端,而不是用AI推动这个垃圾生产游戏变本加厉,并且为其正名化。至少在应然层面,我们应该承认我们做学术研究的初心,是探求真理,是追求智慧,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而不是“用AI做出更容易发表、评上职称的论文”,甚至要求原本作为学术研究水准守门人的学术编辑放弃本应守住的标准,降低到一起玩“生产AI文字垃圾”的游戏中去。(也许还可以吐槽一句,当学界大佬们也在用AI批量生成论文时候,青椒们的AI论文更加没有出头之日,所以“用AI做出更容易发表、评上职称的论文”也不过是一种幻觉。)
不妨看看AI绘画领域的例子。AI绘画当前被诟病最多的是融合前人绘画作品生成新作品时候产生的侵权问题,但其实这并不是最重要的。最致命的问题在于,它会造成绘画者创作力与风格生成的终结。如今,只要调用指令,就能使用人类历史上各种艺术巨匠的风格生成作品,这就给人一种错觉,仿佛不需要经过艰苦的基础技法训练,就能与大师们齐肩。但是错觉毕竟是错觉。从创造者一端而言,绘画真正的乐趣在于将生活中捕捉到的灵光一隅付诸笔端,这是每个画手独一无二的洞察力与敏感度、构思、技法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技法的打磨与精进绝非可有可无,用比喻来说,它就像用一张你亲手织就的渔网,在人类感知世界的大海中捕捞出你所独有的吉光片羽——这里的“渔网”就是画手多年打磨出的独一无二的绘画风格,由其所生成的作品,好坏不论,都注入了绘画者的生命力。所以我们会看到,调用各种大师风格生成的作品尽管可以在风格上惟妙惟肖,却总是有一种挥之不去的“塑料感”,没有人的气息,画手们厌恶地将其称为“拼尸块”是不无道理的。当绘画沦为“抽卡”“拼尸块”的游戏时,其实已经不能称其为绘画了。这既是绘画者以自身生命能量捕捉世界印象的努力的终结,也是人类绘画“风格”的终结。

文字写作而言也是如此。人类是用语言来捕捉我们的所思所想的,我们在不断思考如何更精确表达出我们的想法的过程中,我们的思考在深化,我们自己的文字写作风格也在生成——正如画家一样,我们也是在用一张文字之“网”去捕捉我们对世界的认知,并将其传达给其他人。有人可能会说,我有好的想法,但是我的语言表达能力不行,所以我才用AI辅助写作。对此,我的回答是,那只说明你根本没有想明白你想表达的东西。如果你的语言之网没法准确捕捉到你独一无二的遭遇所激发的灵感,那就说明这一灵感还不够清晰,还不具备真正进入人类的智识世界的条件。想借用AI调度他人的语言来捕捉它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是一尾只有用你自己的语言之网(哪怕再笨拙也好)来捕捉才可能捕捉到的思想之“鱼”,他人的语言哪怕再华美,也只会在似是而非中让你独二无二的灵感漏网。语言的打磨就是让思考更清晰的过程,因此对研究者而言不可缺少的“肌肉训练”。就此意义而言,我认为《声明》中允许AI进行语言润色这一条款也是不应该成立的。
但对更多人而言,真正困难的还不在于无法用语言捕捉到新的灵感,而在于缺少有主体性的问题意识,这时他们想着借AI来做一些类似“鲁迅和福柯有什么联系”之类名曰头脑风暴实则关公战秦琼不知所云的课题也就不难理解了。这其实暴露了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就是我们的学术人才筛选机制和培养机制存在结构性的错配。理科领域姑且不论,就文科领域而言,很多通过应试做题思路选拔出来的“好学生”其实并不是真正适合做学术研究的人,仅仅由于路径依赖导致他们不得不留存于高校体系,于是把写论文也当作答题任务一样处理,甚少,甚至从来没有品尝过创造性思辨的乐趣。当然根本性问题还是我们整个文科教育体系鼓励的也是擅长记忆力而非有独立思辨能力的个体。徐贲先生的文章出来以后也不少学界中人拍手叫好,我却只感到悲哀,就像一个热爱画画的艺术家本应从创作画作的行为本身享受到最大的乐趣一样,一个热爱思考的研究者怎么会愿意将自己最核心环节的乐趣拱手让人,还为这种剥夺而拍手叫好?尽管这个问题不是AI造成的,但AI在知识生产上使用的“正当化”有可能将这一原本应该正视的弊端也“正当化”。如果写作只是为了最终发表的结果,或者只是为了出版换取商业收入,那么创作过程当然是越省心越好,越能糊弄过人越好。从本质而言,这就是“文字垃圾生产游戏”的“正当化”而已。
在上述认识前提基础上,以下我将针对徐贲先生对《声明》质疑的核心内容展开讨论。
徐贲先生质疑主要集中在《声明》的第二条和第三条。首先指向的是第三条的第一款,禁止“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生成论文的主体框架、核心观点”。徐贲先生举出的反例是,如果我让AI给出一篇关于鲁迅论文的框架结构。”AI给出建议:“(一)历史语境;(二)文体特征;(三)批判精神;(四)当代意义。”作者采纳了这个结构,这是否算违规?如果算违规,那么导师的提纲指导、编辑的结构建议、同行讨论中形成的框架思路,本质上也在影响论文框架,是否也应被视为违规?如果不算违规,“主体框架”这一条款便失去了明确边界。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应,不妨先回到此前“帮助健康人走路”这个提法。论文框架是论文独创性之一,原本就和写作技法密不可分,同时当其具有足够高的独创性识别度时候,也会产生版权问题。但首先我想说的是,对于一篇论文来说,框架的搭建是最基本的能力之一,就像人会走路一样。如果一个学术研究者连最基本的框架构建能力都不具备,都需要借助AI,那我确实很怀疑他是否能写出有价值的文章。以AI绘画的问题来类比。一个优秀的艺术品是长期技术磨练积累的成果,我们不可能只取其成果本身,而忽略了其背后艺术家主体的长期积累;我们如果希望持续出现有灵魂、有“活人味”的艺术品,就必须对艺术品背后的人有足够重视,包括对他长期努力的理解和尊重。同样,在知识体系中,你一根根抽掉学术大厦的梁木:文献整理不重要,AI可以帮你做;框架不重要,AI可以替代你构思;文字风格不重要,AI可以帮你润色;观点不重要,AI可以给你生成……试问,最后剩下的是什么?可能你的回答是,判断,人对AI的结果的主体性判断。然而,“判断”在这里作为个体创造力独特性成分就极低了。当一篇文章的框架、观点都是“抽卡”随机生成的,文风是模仿他人写作语句拟合的(这里还有版权问题,参考《纽约时报》起诉Open AI案),这种文章是否还能享有“著作权”,我认为是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的。
姑且不论当下AI写作者创造力被不同程度剥夺的问题,还有一个更潜在但也更严重的问题,也就是即使是上文所说的判断力,也很可能是只有在非AI时代成长起来的第一代AI使用者才具有的能力。而下一代,那些从小在AI陪跑下长大,没有“肌肉训练”的孩子们(极少数出类拔萃者另当别论),他们群体中的大多数还能具备我们这一代的判断力吗?而保护人的创造力,难道不是我们对下一代应付的责任吗?所以在第一根梁木被抽掉的时候,这个问题就应该被提出和思考。
徐贲先生质疑说“导师的提纲指导、编辑的结构建议、同行讨论中形成的框架思路”是否也构成主体违规,这一提法其实混淆了好几个不同层面、不同类别的问题。
首先,核心问题在于,上述这些建议对于整篇论文的构成是否足够重要,是否足够达到独创性表达的程度。如果已经达到,那么我认为共同署名才是对文章和写作者的尊重。如果没有达到,则另当别论。其次,从职能而言,这三者也是完全不同性质的介入。比如导师的提纲指导,这其实是导师有指导学生的责任的体现,原本就是导师工作职责的一部分。如毕业论文等,有指导老师的署名来展现这一责任。如果是期刊论文等没有指导老师署名硬性规定等情况下,它也是导师培养学生这一教学成果的体现。而编辑的修改建议是编辑工作责任的一部分,也通过编辑署名体现为其工作成果。同行讨论情况更为复杂。有时是同行无心一句话产生的灵感,有时则是整体性或关键性的建议,如果这一建议足够重要却没有被提及(有心的写作者多半会随文感谢一句),那么引起同行的不满也是情有可缘。这种情况并不罕见,但更多是情感与伦理上的亏欠——没有道一声本应有的感谢。但是也有在这样的讨论中彼此达成合意,共同完成新论文的例子。比如著名的匈牙利数学家爱多士就很喜欢以这种方式为契机与他人合作发表论文,这也是一种对后辈的提携,数学界因此发明了一个词叫“爱多士数”,用来表示和他的论文合作关系的层级。总之,就一般情况而言,在作为助力者而非联合写作者的层面上,这三者的作用都没有显著到可以替代写作者本人的主体性,并且助益于其写作的方式都有其体现途径,因此并不需要都以共同署名和共享著作权的形式来体现,也谈不上写作者的“主体违规”,这也是学界公认的惯例。
对此,有一种回应可能会说,徐先生说的意思是,我们的学术成果原本就是在前人的成果和他人的帮助下生成的,AI不过是替代了前人和他人的存在而已,在生成原理上是一致的,不是吗?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依然可以回到前文“帮助健康人走路”这个点上。你吸收前人的写作成果,最终是为了成就你的主体性,从而为人类的智识进步开拓出新的路径——就像阿伦特所说,每个人都有作为新的“开端”的可能性。导师指导你写作,是希望帮助你“独立行走”,让你最终能在无需导师帮助下成为独当一面的学者。同样,一个好编辑的帮助也是在让一个写作者走向成熟,形成自己的主体特色。在同行交流层面,思想的碰撞和交流也是对写作者主体性有所助益,交流越多,你就越清楚自己的观点是什么,应该如何对其进行表述,如何对其修正完善,从而形成你的独特性写作,而不是沦为照搬观点、人云亦云的抄袭……但是AI不同,它使用越多,你的“独立行走”能力就越差,你的思考力、表达的独创性也将逐渐泯灭,甚至陷入文字上的“拼尸块”游戏而不自知。
以上反驳同样也适用于“核心观点”条款。具体而言,徐贲先生认为,“学术论文的绝大多数观点都来自阅读文献、课堂教学、导师指导、同行讨论、学术会议乃至偶然对话的启发,再经过作者自己的判断和发展而最终形成。AI所扮演的角色,本质上与这些既有的思想交流渠道并无根本不同,只是将交流对象的范围从人扩展到了机器”。但是这是一种因对AI原理缺少认知而产生的常见错误。AI就本质而言,只是基于概率预测的语言复读机器,它并没有立场,没有观点,因此也不具备主体性,无法像人一样给出有逻辑性、创造性的反应,就连它拼出的“尸块”都是没有上下文的断章取义,这也是为什么AI频频出错、给出虚假论据的原因——它根本无法“理解”自己“说”出的内容,只能给出概率最大会出现的词句。与之相较,人与人的交流不仅是观点的碰撞,背后还有一整套知识体系、价值体系乃至活生生的生命经验的碰撞,而这种碰撞也正是创造力的重要源泉。文献阅读也是一样,为什么我们总是强调要读原典,不要只读他人嚼过的二手材料,也正是因为原典最完整体现了写作者的思想,也只有在上下文脉络中才能最大可能地把握写作者想要传达的信息——尽管由于书毕竟是“死去”的文字,作者无法从书背后站出来解释自己,这种理解总会有所欠缺;与之相对,当你面对的是一个真正的人,你可以对他进行不断追问,这也是当面的对话强于文字阅读的原因。但AI仅仅是碎片,而且是以概率出现的碎片,它无法解释自己,也极其容易造成似是而非的误导,从而导致大量包含错误的文字垃圾的生产。但因为AI是以大语言模型的形态呈现,不了解其原理的人往往会犯下将AI提供的信息与和人的交流混为一谈的错误,这是将碎片化的“尸块”与整体性的人混为一谈一样荒谬。
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徐贲先生另一个说法的问题所在:“真正需要追问的,不是观点最初来自何处,而是作者是否真正理解、检验、发展并愿意为其承担学术责任。否则,学术评价所关注的将不再是思想本身,而是思想最初出现的渠道。”然而,使用AI时,追问信息的出处恰恰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操作之一。如上文所说,AI提供的往往是断章取义、似是而非的观点,如果缺少对出典上下文语境的把握,很容易造成错误。“真正理解、检验、发展”前人思想的理论进步,首先必须建立在对原观点准确把握的基础上,而这种把握又会因每个人的特异性催生出不同的理解与发展,新的洞见正是在原典和个性的碰撞之中产生——正是在这一点上AI替代不了人,无法投机取巧也无法走捷径。而建立在错误“尸块”碎片上的创见就像一座沙堡,再华丽都是根基不牢的。
近期有个有趣的案例,一位名为“之乙”的知乎博主发布了一篇《与DeepSeek讨论邓晓芒》的文章,得到了邓老师的回应(具体可见公号“晓芒学院”9月18日《邓晓芒大战DeepSeek》一文)。就结论而言,邓老师认为DS“基本上就是一个高中生或本科生的刷题或备考的软件……由某位眼界狭窄的程序员预设了某种未经反思的‘立场’程序……站在某派哲学的片面视角对我的学术观点任意裁剪、断章取义和歪曲”,并宣布“我今后不会再在哲学问题上和AI较真了”。无独有偶,东京大学前副校长、社会学家吉见俊哉也做过一个实验,将他过往约半个世纪写作的所有文字资料投喂AI,制造出了名为“AI吉见君”的对话型人工智能,发现AI只是读取数据本身,对写作者的“隐性知识”——真正思考的问题意识一无所知,所以常常问不出个结果。如果学生信任AI并让渡自己的读写能力,将会发生可怕的智力退化。他也强调,大学最应该传授的是生成智识的经验,而非知识本身。与之相佐证的,是香港大学经济学教授吴延晖与瑞典斯特伦伯格针对中国中部某县两万多名初高中生为期三年的跟踪调查,发现AI使用短期内能提高学生成绩,但长期来说却导致中高考成绩的严重下滑,并将这一发现总结为“AI学习惩罚”(参见“人物”公号9月15日文章)。这里我也想重申一次,保护下一代的思考力、独创性,是我们站在技术变革门槛上一代必须承担的责任。
除此之外,徐贲先生上述说法背后还有一个细思恐极的逻辑。我们再来看一次这一说法:“真正需要追问的,不是观点最初来自何处,而是作者是否真正理解、检验、发展并愿意为其承担学术责任。否则,学术评价所关注的将不再是思想本身,而是思想最初出现的渠道。”那我想问徐贲先生如何理解抄袭这一问题。这里有个模糊之处需要澄清,就是依照著作权法“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本身,但保护思想的独创性表达。反观徐贲先生主张“学术写作真正需要追究的,不是某一段文字最初由谁生成,而是谁对最终发表的内容负责”,这里的“某一段文字”无疑指向具体的表达,也就是说应该是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如果写作者看到另外一个写作者未发表的成果,他也“真正理解、检验、发展并愿意为其承担学术责任”,但是就是不提原作者,将他人的成果据为己有,如果按照徐先生所说而不应关注“思想最初出现的渠道”,那这和容忍抄袭有何区别?我们在现实中也经常看到通过剥夺署名,导师占用学生研究成果、才思敏枯竭的大编剧占用无名小编剧的创意,固然你可以说这背后有现实的(并且往往是高度不平等的)利益交换,但他们利用现行潜规则窃取、损害了原本属于原创写作者的权益是无可置疑的。即使他们表示自己会对“最终发表的内容负责”,即使从现行著作权法律层找不到漏洞,但从创作伦理来说,真正的荣誉和权益就不应该归于他们,而那些真正付出努力的创作者因此失去自我展现的机会,最终泯灭在学术圈和大众视野中的例子也比比皆是。从长远看,这就是对人类共同体创造力的破坏,我不认为“署名负责”是一个能解释得通的理由。
当然,与常见的人为主动性抄袭、洗稿不同,AI造成的抄袭往往是使用者很难意识到的。细读徐贲先生文章也可以注意到,他既认为《声明》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禁止AI改写他人成果冒充原创是合理的,也承认“目前大量AI写作并非创造新知识,而是摘录、拼接、转述、同义改写”,但同时又如前文指出的,认为“学术评价应该关注思想本身,而非思想最初出现的渠道”,二者显然也是存在矛盾的。思想是由语言陈述而成的,而被AI“玩弄”的正是语言。也许你已经通过AI做出了抄袭、洗稿行为,却全然没有意识到到底发生了什么。或许有人认为二者的差异在于写作者是否有主观的恶意,但是这同样难以判断,一个以主动“摘录、拼接”并使用AI进行“转述、同义改写”的抄袭者和一个直接采纳了AI进行“摘录、拼接、转述、同义改写”后生成结果的AI辅助写作者,当你用调色盘进行匹配时可能结果没有多大差别,那么你如何判断谁是恶意抄袭,谁又只是因为使用AI犯下疏忽的错误呢?一个实操层面的补救方法,可能是写作者要对自己使用AI进行事先说明,从而获得一定程度减轻责任的权利,但与之相对,文章所享有之著作权等级也应相应降低(就学术论文而言,不应享有与原创论文同等权重)。在著作权法的制定中,如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并通过对其的保护来鼓励原创积极性)和公益使用之间的划分一直存在争议,限于篇幅不展开讨论,但是即使从著作权法的公益角度考虑,如果把AI使用划为公益,那么相应的,AI辅助写作者本身的著作权也必然要被稀释,包括署名、商业权益、职称评定等成果认定方面的主张也不应得到与以前的原创者同等保护。

有一点我赞同徐贲先生的观点,如今的AI写作辅助判别工具存在一定的误判率,并不能完全用其作为筛别AI写作标准的工具。但是我反对的理由也和当下的一些流行观点不同。一些人认为判别工具会把非AI写作判定为AI,比如有人曾经用一些AI出现之前的作家名篇输入判别工具,发现被识别为AI的概率极高,以此否定工具有效性。但是这是不明白AI原理造成的误解,既然AI生成是基于统计学概率,其数据库基础是网上现有文本,那么作家名篇被全文收录识别为“现有文本”,出现误判是完全正常,但这其实也只需要程序员做一些改进就能解决。更令人担心的是另一种误判,就是将AI生成的文稿经过一些人为洗稿修改,降低了被识别率。但目前有一个令人欣喜的技术进步,一些AI公司已经开始为其生成的文本加上“数字水印”,这些经过统计学原理(与AI本身作为大语言模型一致)生成的数字水印以密钥形式镶嵌在字里行间,即使经过一定程度的编辑修改,水印大概率也能保留下来,这在技术原理层面大大提高了AI识别的准确性。但我认为,即使不能作为完全的标准,AI判别作为一种威慑性的存在,防君子不防小人,它还是可以作为一个参考标准的。筛选的最终责任还是应该落在作为人的编辑身上,取决于编辑的价值取向、学术品位和文本阅读能力。只要编辑严格把握住审稿标准,还是可以判别能回应时代议题、言之有物的闪光文字与无中生有、废话连篇的文字垃圾。最令人害怕的,不是AI越来越像人,而是人越来越像AI。
最后我想说,我非常赞同徐贲先生所说的,对于AI这样一个“正在改变知识生产方式的重大问题而言,比起过早形成结论,更重要的或许是保留讨论的空间”,因此不揣冒昧发表一些浅见,希望能抛砖引玉与徐贲先生商榷,也期待引发学术同仁更多讨论,并能“对未来写作伦理共识形成的一点微薄贡献”。
原标题为:关于《文艺研究》AI投稿规范声明的几点看法并与徐贲先生商榷,本文标题为编者所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