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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制裁奇绩创坛的缘由与影响

更新时间 2026-10-20来源 敏大是一只柯基正文 3280字阅读约 11分钟1 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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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敏大是一只柯基 

中国执业律师,美国加州/纽约州/德州执业律师

本文不构成对任何主体的法律意见,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

2026年10月19日,美国国务院根据《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法》(PAIPA),对上海至算科技以及奇绩创坛的四个主体实施制裁,OFAC同步将其列入非SDN菜单式制裁清单(Non-SDN Menu-Based Sanctions List)。放眼美国各类制裁工具的使用历史,这都是极为少见的直接针对创投机构的严厉制裁。

1. 到底谁被制裁了?

本次公告总共列明五个主体,丁林葳创办的上海至算科技有限公司之外,还有奇绩创坛的境内管理主体、两期人民币基金、以及一期基金全资持有的投资主体。OFAC同步发布通用许可证,允许各方在美东时间2027年1月19日00:01之前为结束交易开展收尾工作。

被制裁主体

身份

上海至算科技有限公司

丁林葳创办的AI创业公司

奇绩创坛(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奇绩创坛的境内管理主体

北京奇绩创坛一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人民币一期基金,别名为 Miracle Plus RMB Fund I

北京奇绩创坛二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人民币二期基金,别名为 Miracle Plus RMB Fund II

北京奇绩创坛致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一期基金全资持有的投资主体

客观地说,这次制裁对奇绩创坛影响不小,但也不宜扩大为奇绩创坛品牌下所有的投资主体都直接受到限制。例如,奇绩创坛曾以Miracle Plus Fund I L.P.等主体进行美元投资,这些美元基金就没有直接列入受制裁的范围,陆奇本人也不在本次列名对象之中。

至算科技则是本次制裁的触发点。至算科技由前谷歌工程师丁林葳创立,主要从事AI算力基础设施业务,他在2023年加入奇绩创业营并获得融资。2024年3月,美国司法部以涉嫌盗窃谷歌AI相关商业秘密为由对其提起刑事指控。目前,丁林葳已因七项商业秘密盗窃罪被一审定罪,案件仍在上诉程序中。

2.  制裁内容到底是什么?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

本次奇绩创坛被列入的清单叫非SDN菜单式制裁清单,简称NS-MBS,可以理解为法律提供多种制裁工具,由美国政府在菜单中选择适用。本次选中的制裁措施包括:

(1)美国管辖范围内的财产冻结及相关交易禁令。被制裁主体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只要位于美国、进入美国,或者处于美国人的占有或控制之下,即被冻结。美国人原则上不得与其开展交易。

(2)美国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授信限制。禁止美国金融机构在任何12个月内,向被制裁主体提供累计超过1,000万美元的贷款或信用支持。

(3)外汇交易限制。涉及被制裁主体权益、并且受美国管辖的外汇交易,原则上被禁止。需要美国银行或美国境内清算环节参与的交易,特别是美元交易,可能因此无法进行。

(4)银行支付和信用转移限制。凡涉及被制裁主体权益,并且受美国管辖的银行间支付,或者经由、汇入、汇出金融机构的支付及信用转移,原则上被禁止。

(5)美国人的股权和债务投资限制。禁止美国人投资或购买被制裁主体达到“重大金额”(significant amounts)的股权或债务工具,但目前没有公布“重大金额”的具体数字门槛。

简答来说,在没有特定例外或许可的情况下,奇绩创坛的这几家中国主体原则上无法再和美国人开展交易,无法正常获得美国金融机构融资,也很难再开展需要美国银行或美国清算体系参与的美元交易。

这里的美国人的概念比日常理解的要宽,既包括身处世界各地的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人,也包括依美国法律设立的公司实体及其境外分支机构,以及身处美国境内的任何人。

本次被列名的奇绩创坛主体均是开展人民币基金业务的中国主体,如果其业务没有美国人参与,没有美国投资人,也不涉及美元清算或其他美国连接点,制裁的直接影响相对可控。

但在现实中,银行和其他机构也可能基于自身风险偏好采取更严格的措施。比如,美国银行在与奇绩创坛的美国主体进行交易时,识别到客户与受制裁主体有关联,要求增加审核甚至拒绝服务等。这些实际影响,可能超出法律直接禁止的范围。

3. 本次制裁会不会穿透?被投公司会不会跟着上名单?

OFAC财产冻结措施适用“50%向下穿透规则”。即,如果一个或多个被制裁主体直接或间接、单独或合计持有一家企业50%及以上的权益,这家企业即使没有被单独列名,也会自动被视为受到同等制裁措施的限制。

奇绩创坛作为早期投资机构,对外投资通常以少数股权投资为主。对于某一家被投公司,奇绩创坛几家主体的持股比例合计通常不会超过50%。在这样的情况下,仅因接受被制裁主体的少数投资,不会直接导致被投公司也受到同等的制裁措施的限制。

下一个问题是,即便被投公司本身不会因此上清单,被投公司是否有其他义务,例如限制奇绩创坛的董事提名权、表决权、知情权等股东权利?

答案是没有法律明确要求。OFAC的50%规则看的是所有权,即使存在董事席位、否决权或者其他控制安排,也不当然导致持股不足50%的公司自动被冻结。被投公司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投公司在美国有财产,需要尽可能避免奇绩创坛因行使其表决权等权利而对美国境内财产实施实质性影响。

4. 纯中国企业还可以拿奇绩创坛的钱吗?

如上所述,美国企业或美国人设立的企业将无法继续与奇绩创坛的被制裁主体开展交易,自然也没有办法收取投资款。但是纯中国企业呢?

本次公布的制裁措施没有设置一般性次级制裁禁令。换言之,如果被投公司是纯中国企业,交易完全发生在中国境内,没有美国人参与,也不涉及美国银行、清算或其他美国连接点,通常不会仅因接受被制裁主体的少数股权投资,就直接违反本次禁令。

但如果被投公司由美国人设立,在美国有分支机构,或者已经开展美国业务,情况会相对复杂一些。依美国法律设立的子公司属于美国人,需要遵守制裁措施的限制。因此,美国子公司不能直接接受被制裁主体的投资、不能向其支付服务费,也不能直接向其分红等等。

当然,美国子公司与其他普通客户的交易,通常不会因为中国母公司有一个受到制裁的少数股东就会直接受影响。

需要说明的是,不直接违规不等于没有风险。即便是纯中国企业,在法律上没有直接违反美国制裁措施,如果其被认定为促使或协助受制裁主体违反禁令,也可能承担责任。PAIPA本身允许对所谓商业秘密盗窃行为的支持方或受益方等外国主体另行制裁,这都需要个案评估。

5. 可以因为制裁要求奇绩创坛退股吗?务必特别注意中国《反外国制裁法》

需要考虑两个因素: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首先从合同的角度看。美国融资常见的NVCA模板有专门的制裁条款,如果投资人被制裁,公司将可以限制或暂停其信息权、查阅权、约定观察员权利,甚至是董事提名权、股东同意权,以及无需履行优先认购义务等等。

如我们时常和客户交流的,NVCA模板总体是相当保护创始人的。但即便在NVCA模板下,公司也没有强制要求投资人退股的权利。这和美国投融资实践尊重已经落地的股权安排的思路是一以贯之的。

中国境内常见的融资合同通常没有类似条款,更多的是投资人要求公司承诺在公司被制裁时,如何保护投资人的权益,而没有投资人被制裁时的相应安排。具体如何处理,可能需要投资人和公司进行个案沟通。

更关键的因素是法律。中国《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因此,在美国政府公布制裁清单之后,如果中国境内企业仅以执行美国制裁为由,停止履约、取消股东权利或者要求强制退股,存在违反中国《反外国制裁法》的风险。

特别是在最近两年的实践当中,我们可以非常明显地看出,中国政府最为不满的行为之一,就是美国政府只需要出一张A4纸,甚至不需要实质性的执法,就可以搅动中国境内企业的商业决策,让中国境内企业对美国政府的命令亦步亦趋。

任何还计划在中国经营的企业,都需要把中国政府的态度纳入考虑。

因此,我们建议所有相关方在目前阶段仔细审查美国的制裁措施包括哪些,合理评估商业影响,同时核实中国法下的要求,遵守美国法律规定之余,一定不要过度执行。

2027年1月19日的收尾许可期限还有些时间,需要密切关注中美两侧的后续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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