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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资讯 · 放大灯

出口技术目录修订影响AI生物医药光伏

更新 2026-10-23放大灯正文 5910字阅读约 19分钟2 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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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6日,商务部、科技部发布2026年第48号公告,拟修订2023年版《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下称“《目录》”),在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三个领域新增40项技术:人工智能23项、生物医药5项、光伏12项,其中拟禁止出口14项、拟限制出口26项。意见反馈截至11月15日。

公告虽是征求意见,但需注意“出口前临时登记”已经从发布当天生效,公告前已签约、尚未履行完的项目也在范围内。

《目录》修订变了什么,对AI、生物医药、光伏常见出海场景来说要注意什么呢?

一、《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意义

基于《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只要技术从境内转移到境外,不论是基于买卖、投资还是合作,都算技术出口。转让专利、许可代码、交付工艺包、派工程师去海外调试或培训,都可能落入。收不收钱、对方是不是自己的全资子公司,都不是判断标准。哪些技术的出口属于禁止,哪些技术的出口受到限制需要许可,由《目录》决定。

二、新旧对照:这次征求意见稿改变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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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领域各自的受限技术变化

下表中我们做了本次《目录》在AI、生物医药、光伏行业的一些核心修改点对比。

领域

现行2023年版《目录》管什么

征求意见稿新增什么

AI

集中在中文信息处理和网络安全:汉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的语音识别、合成、AI交互界面、推荐算法;漏洞挖掘、恶意代码等攻防技术——大多为定性描述

大模型、智能体、AI芯片及存储芯片设计、万卡级算力集群、AI攻防、深度合成检测、声纹识别、翻译,共23项,多数带量化指标

生物医药

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禁止)、疫苗生产菌种毒种、组织工程、中药等

细胞和基因治疗(CGT)与siRNA技术工艺平台(禁止所有权对外转让)、病原微生物功能增强(禁止)、CGT与siRNA全新靶点发现验证(限制)

光伏

没有光伏专门条目

多晶硅、硅片、电池三个环节共12项,并包括承载这些技术的关键和核心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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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思路与机制变化

1. 受限技术描述更多转向“量化指标”


2023年版《目录》中,定性类的描述(例如“专门用于汉语”)偏多,此次新增《目录》条目中,对受限出口技术的描述,增加了较多的定量描述。这将相对有利于企业更便利和精准地判断自身技术是否落入限制或禁止范围。 只不过从更为精准的角度来说,测算量化标准的结果,往往会基于测算方式或口径的不同而产生差异。后续在对哪些技术构成限制/禁止出口技术的描述上,是否还会进一步对相关测算口径或方式进行精细化,可以进一步关注。

2. 明确“实际控制人”的变更被列为需登记的出口情形


本次48号公告明确,“境内技术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被列为过渡期内需要办理出口前登记的情形之一(公告并未修改《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对“技术出口”的定义)。这其中什么情形构成“实际控制人变更”,目前的规定尚不清晰。例如,技术持有主体的间接最终实控人如果转为境外国籍人或境外企业,是否属于这种情形,有待进一步明确。

3. 拟设置技术出口限制的例外和自动许可


如果相关技术落入《目录》,过去就只有限制(并需要申请许可)和禁止出口两种选择。此次48号公告及商务部答记者问拟设置两种新的机制:

  • 设置豁免情形:即便落入《目录》,AI领域已通过开源、论文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不管;生物医药平台条目只禁止所有权转让,授权许可和外包服务不管。

  • 设置自动许可机制:即便属于《目录》中限制出口的技术,符合以下类型的技术虽然还是要申报,但可以“即报即出”,快速获得许可:AI限制类技术的开源、境外自建自营算力中心、境外流片、利用境外资源联合研发、参与国际标准、海外自有云部署;生物医药限制类技术的对外授权、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人道主义救援和联合研发。

4. 过渡期内“先登记、后出口”已经生效


这是企业眼下最需要处理的一项。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目录》正式实施,出口征求意见稿所列技术前,须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登记。需要登记的情形有四类:(1)向境外转让技术所有权;(2)境内技术授权境外使用;(3)境内技术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4)商务部另行要求登记的其他情形。是否落入范围由企业自行判断,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出口也要登记。登记表专门设有“是否跨国公司内部交易”一栏,说明集团内部的技术调拨同样在登记范围内。

三、AI企业要关注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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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有没有“受管技术”

AI领域的新增条目覆盖六类技术。下表是各类的主要门槛:

技术类别

典型企业

主要门槛

大模型

基座模型、行业模型公司

用核心数据训练的禁止;用重要数据训练的限制(仅使用微量(≤0.1%)重要数据训练,所用重要数据无法实质性提升模型在该数据领域的核心技术研发能力,且采取脱敏清洗等安全措施,重要数据不会在输出环节复现,或有关重要数据可合法公开获取的,不属于);计算量≥10²⁶、参数量≥2万亿或排名全球前10,任一即限制

智能体

Agent平台、自动化办公、博弈决策

≥20步任务拆解、≥60个智能体协同、≥200个工具调用等,并同时达到准确率或成功率门槛;用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军工、核心政务的高性能智能体禁止

芯片设计

AI芯片、存储芯片设计公司

AI芯片设计具备六项特性之一即可,其中“具备浮点或整型运算能力”未设数值;3D闪存、内存设计另有指标

算力集群

云厂商、智算中心、调度软件商

用于超1万张加速卡集群的互连(≥800GB/s)、容错(恢复≤120秒)、通信调度、异构调度技术

安全与鉴伪

网络安全、内容安全、数字水印公司

AI恶意代码生成等攻击技术禁止;AI辅助漏洞挖掘、深度合成检测(准确率和召回率≥98%)、隐写技术限制

语言与语音

翻译、同传、语音验证产品

声纹识别四项指标任一;专门或主要用于汉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的翻译,MOS≥4.8或BLEU达标


大模型有三点值得关注:

  1. “全球前10”不只看综合榜,专项能力和全球调用量也算,而且以出口时的排名为准。这意味着是否受限实际需要动态管理监控。

  2. 倘若相关模型是混合专家(MoE)模型,应该按总参数还是激活参数口径计算参数量,当前《目录》尚不够明确。

  3. 训练数据是否含有核心数据或重要数据,直接决定模型属于禁止类还是限制类。数据分类分级和训练数据台账,因此成为模型能否出海的前置工作,而不只是数据合规部门的内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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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出海典型场景

1. 在线服务出海(API调用、APP/网页交互、SaaS应用)和本地端侧轻量化部署不属于大模型技术出口


此次商务部就《目录》答记者问中明确,“判别具体‘出海’情形是否属于技术出口管理的范围,核心在于是否涉及限制类技术从中国境内向境外转移。……对于企业利用限制类大模型对外提供API调用、APP/网页交互、SaaS应用、本地端侧轻量化部署等情形,不属于大模型技术出口管理范围。” 从上述答记者问也可以看出,技术出口管理的核心逻辑没有改变,核心是去判断,境外的人拿到的是运算结果,还是技术本身或足以复现它的知识。后者而非前者才是监管的重点。

但仍有几点需要注意:

  • 答记者问只对“大模型”作了这一表态,智能体、安全检测、翻译等其他受管技术以服务方式出海能否参照,还需要关注后续正式文件澄清。

  • 先把模型部署到海外服务器、再对外提供API的,“部署”这一步要单独评估(见下文第3类场景)。

2. 开源发布(模型权重、智能体框架、工具链)拟适用便利措施


不少企业以开源建立海外生态。关注要点如下:

  • 已经开源的内容进入公共领域,不再管;境外下载、镜像不受影响。

  • 首次开源一个达标的新版本,发布本身就是技术出口,不能先发布、再主张“已公开”。正式实施后拟走自动许可,现阶段建议发布前登记。

  • 权重公开,不等于训练配方、强化学习流程、内部检查点也公开了;这些内容对外提供时仍需单独判断。

  • 需要申请、限制用途的“半开放”许可,是否算进入公共领域,目前没有答案。

3. 外部署与算力基础设施(IaaS)。包括把模型部署到海外服务器、在境外建智算中心、替境外客户建设和运维集群、芯片公司赴境外流片。关注要点:

  • 限制类模型部署到海外属于技术出口;但如果部署在“海外自有云”后续可以就出口获取自动许可。

  • 在境外自建自营算力中心、赴境外开展芯片流片制造,可以适用自动许可;从目前来看代建代运维则不在官方列举的便利情形之内。

四、生物医药企业要关注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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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管技术:管的是“底层平台”和“全新靶点”,不是具体药品

本次生物医药领域拟新增5项技术,3项禁止、2项限制,全部集中在可复用的底层能力上,而不是某个具体药物品种。

类别

拟禁止出口

拟限制出口

细胞和基因治疗(CGT)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CGT技术工艺平台(仅禁止所有权对外转让)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CGT全新靶点发现和验证技术

小核酸药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siRNA药物技术工艺平台(仅禁止所有权对外转让)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siRNA全新靶点发现和验证技术

病原微生物

病原微生物人工基因改造与定向传代增益(功能增强类)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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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这部分规则,优先抓住两个要点:

  • “技术工艺平台”是指通过长期研发积累形成的可复用、能够支持开发多款药物的成套底层共性技术;只用于单一药物品种的开发技术工艺,不在管理范围内。

  • “全新靶点”是指全球范围内未通过专利、学术文献、公共数据库、行业技术资料、学术会议等途径公开披露过的药物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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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药物品种的license-out、平台授权与外包服务原则上不受影响

  1. 征求意见稿附注明确,特定药物品种BD所必需的技术工艺不属于管理范围,因此单一药物品种的license-out原则上不受影响。

  2. 平台条目只禁止“所有权对外转让”。根据征求意见稿注释及本次商务部答记者问,对外授权许可(license)、利用平台提供外包研发和生产服务(CXO模式)等不转让所有权的合作,不属于管理范围。

  3. 对于限制类的全新靶点发现和验证技术,以下出口情形拟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对外授权许可、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需要、人道主义救援、利用境外资源开展联合研发。

五、光伏企业要关注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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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管技术:重点管的是“制造能力”,不是“光伏产品”

光伏是这次从零开始列管的领域,12项技术全部集中在上游制造环节,并且连同“设备制造技术”一起管。

环节

禁止出口

限制出口

多晶硅

单线三氯氢硅产能≥25万吨/年的冷氢化流化床工艺、单线≥2万吨/年的硅烷流化床工艺,及其设备制造技术

单线≥3万吨/年的多晶硅工程技术(含设备工程设计、厂房设计、工艺包);单台还原炉≥800吨/年的还原工艺

硅片

厚度≤70微米的硅片制备技术(含程序代码、算法模型、设备图纸)

单晶炉设计、硅棒机加工、大尺寸薄硅片切片技术及其设备

电池

边缘钝化技术;钙钛矿及叠层电池组件生产技术

TOPCon、XBC、HJT等高效电池的镀膜、扩散、电镀等工艺及其设备


值得注意的是,与AI、生物医药不同,官方未明确给光伏条目安排自动许可等便利通道,所以目前看,达标的限制类技术要走完整的许可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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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典型出海场景

1.成品出口与海外电站项目


这通常包括组件、电池片、硅片等产品出口,以及海外光伏电站的EPC、安装和运维。关注要点:

  • 卖产品原则上不受影响,电站安装和运维也不涉及上游制造技术。

  • 但如果买方要求随货提供制造工艺文件、配方或工艺参数,就可能进入技术出口的范围。

2.海外建厂


在东南亚、中东、美国等地建多晶硅、拉晶切片或电池工厂,通常要输出工艺包、工程设计、厂房设计和整线设备。关注要点:

  • 如果涉及禁止类技术,那换什么形式都不能出去,包括给自己的海外全资子公司。海外工厂的技术路线应在立项时就避开禁止类指标。

  • 如果涉及限制类技术,就需要许可,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生效。对建设周期紧的项目,许可时间要写进整体时间表。

  • 与当地伙伴合资、以技术作价入股的,属于技术所有权转让;以许可方式提供的,属于授权境外使用。两者现在都要登记。

3.设备厂商出口关键设备

单晶炉、切片机、LPCVD/PECVD、ALD、扩散炉等设备厂商向境外电池或硅片厂供货。关注要点:

  • 这是本次修订中唯一把“设备本身”纳入的场景。公告列明、且承载达标技术的关键和核心设备,出口前均需登记;未列明的设备原则上不管。

  • 不能以“只卖设备、不给图纸”或“黑盒交付”为由当作普通货物处理。

  • 设备的设计图纸、控制程序和算法模型属于“设备制造技术”,单独对外提供就是技术出口。

4.投产后的持续技术支持


投产后支持通常包括派工程师到海外工厂调试、爬坡、良率改善、工艺升级,以及远程诊断和参数优化。关注要点:

  • 官方专门指出,光伏技术的出口往往发生在产线安装、调试、改良和升级过程中。每一次输出新工艺、新参数,都可能是一次新的技术出口,涉及限制类技术的,需要申请技术出口许可。

  • 已建成的海外工厂也要纳入排查:公告后的升级或新产线导入,若涉及达标技术,应先登记。

六、现在可以做的六件事

  1. 做一次技术盘点:对照征求意见稿的控制要点,逐项记录自己的模型、芯片、平台、工艺和设备参数,留存测试和测评证据。

  2. 梳理出海动作清单:把已签未履行的授权、交付、设备合同、开源计划、海外工厂升级、集团内技术调拨和未交割交易列出来,落入范围的先登记、后出口。

  3. 对应调整交付方式:AI企业能用服务模式就不轻易交付权重;生物医药企业把平台、靶点、产品的权利边界写清楚;光伏企业在海外建厂立项时就确定可以输出的技术路线。

  4. 改合同:在许可、采购、EPC、投资和并购文件中加入出口合规陈述与保证、登记和许可配合义务、交付或交割先决条件,以及规则变化时的重新谈判机制。

  5. 把技术出口纳入ODI方案:境外投资、海外建厂、红筹重组时,把技术出口登记/许可、数据出境评估,与发改、商务、外汇部门的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以及可能触发的安全审查,一起纳入预先评估和规划。

  6. 在11月15日前公众可反馈意见:参数口径、“轻量化”端侧部署的标准、“自有云”、“实际控制人”的含义等,后续公众意见及意见征求后的结果,值得持续关注。

结语

这次修订的方向很清楚:AI的模型与算力、生物医药的底层平台、光伏的上游制造能力,都被视为需要留在控制范围内的关键能力;监管不仅看技术在哪里,也看技术归谁控制。与此同时,官方反复强调列管“精准有限”,产品出口、在线服务、开源、平台授权和外包服务都保留了空间。对大多数科技企业来说,出海仍然可行;差别在于,技术出口合规要在产品路线、交付方式和融资架构定形之前就放上桌面,而不是等合同签完、设备发走、代码传完之后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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